魂裏的愛對真理並不重視。它將真理加以相對化,因為無論甚麼,甚至是真理,也不容置身於它和所愛的人中間,對它夠成騷擾。魂裏的愛妄想得到別人的關注和愛護,卻不願服事別人。
--p.23
所以靈裏的愛之是否真實,就要看它對別人所說和所做的一切事,是否都交託給基督。它不會藉著太過個人的、直接的影響,藉著對別人的生活橫加干涉,而企圖動搖別人的心靈。它不會因某些敬虔的、屬人的過份熱心和興奮而高興。反之,它要用上帝清晰的話語和別人相會,並且心甘情願讓這種話與長時間地單獨和他相處,使他再次得到釋放,使基督可以直接和他交往。它要更尊重別人的借現,因為我們交往是要透過基督的。......靈裏的愛是和基督在一起談論弟兄,多於和弟兄一起談論基督。
--p.25-26
活在上帝的話語中的共同生活,若要健康,就不能使組織成為一個運動、修會、聯會或敬虔社團,乃是必須明白自己是聖大公教會的一部分,既主動地,亦被動地分享整個教會一切的苦難、奮鬥和應許。
--p.27
既然這樣,我們到弟兄面前,豈不是比到聖潔的上帝面前容易得多嗎?但假如不是這樣的話,我們就必須自問,我們在上帝面前認罪,是不是往往帶有自欺的成分?是不是我們寧願向自己認罪,又自己赦免自己呢?我們不斷故態復萌,我們說是順服,可是卻顯得軟弱無力,原因也許正因為我們是自我赦免,而不是真真正正地生活在最得赦免中?同罪惡一刀兩斷,絕不能靠自我赦免,乃只能仰賴上帝之道親自審判和施恩。
那麼,在認罪和赦罪當中,誰能給我們以確信,使我們知道不是出於自己,乃是出於永活的上帝?這種確信是上帝藉著弟兄賜給我們的。我們的弟兄撕毀了自欺的籬笆。所以誰在弟兄面前認罪,就當知道,他這樣做,已經不再是孤單一人,乃要在另一個人的面前體驗到上帝的臨在。換言之,只要我還是向自己認罪,一切都會停留在黑暗中,但一旦面向弟兄,罪惡便必須曝光了。然而,罪惡既然終必曝光,那麼,這事若能今天在我和弟兄之間發生,肯定要比未日審判時為好。是的,我們得以向弟兄認罪,真是恩典。這樣,我們就得以免除末日審判的恐怖了。
--p.128-129
自由......不是可擁有的,......不是物件......而是一種關係,再也沒有別的了。
自由是兩個人之間的關係......只有在他者的關係中,我才是自由的。
--p.139
潘霍華說:「凡不能獨處的,就當小心團契生活。凡不能在團契中生活的,就當小心獨處。」獨處與團契共處,原是互相預設的。獨處中之所以要代禱,因為我同時是跟信徒共同生活的;團契共處中之所以能彼此服侍,因為在獨處中我學習到對他者的尊重。
--p.143
讀畢於2013.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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