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禮物》Essai sur le don ‧Marcel Mauss ‧1924(遠流2001)
讀畢於2012.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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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算是個人社會學歷程的顛峰(?)之作(兼遺作)。至此,分道揚鑣。
還記得那時是學期後緊接的大靈班羅馬書,大家早早熄燈上床,凌晨我還抱著書、賴在電腦前,死拖活拖,只能呼求主名,快救我脫離這取死的報告。相對寫作,也許我更喜歡把版面調整成整齊美觀的APA格式(XD),不過最後成績讓人很滿意,還死皮賴臉跟老師要評語,回信落落長是熱情、也是看不懂。哈哈哈。
後推甄找資料再讀時,竟然有點讀不懂自己在寫什麼......在此不要臉的貼上拙作。
社會思想史期末報告 2012年1月
〈牟斯《禮物》與《新約聖經》施予觀的比較〉
牟斯(Marcel Mauss,1872-1950)作為涂爾幹的外甥和得力助手,他的社會學研究方法受到涂爾幹的影響,重視社會事實(social fact)的研究。從《禮物》一書可以得知他對社會事實普遍性和真實性的看重,「整體性」(total)的概念亦貫穿了牟斯此著作。本書一重要概念「報稱」(prestation)被強化為「全面性報稱體系」(total prestation),是牟斯所理解的舊社會和當代社會的一個重要互動模式和基礎。相對牟斯報稱體系的互惠觀點,作為歐洲文明主流的基督教《新約聖經》則主張神與人以及人與人之間的「施恩」和「寬恕」關係,此種重視利他主義的施予觀,可稱為「天國倫理」於世間的顯現。以下就牟斯和聖經中的施予道德進行比較。
壹、《禮物》及其施予道德
一、全書文意和脈絡
《禮物》一書中第一部分的概論指出:「表面上看,這些禮物是人們自願送的,實際上這一類送禮、還禮的行為都是義務性的。」[1]牟斯以此提出了整體性社會中的一個重要現象─報稱餽贈(prestation)─乃是一項身不由己的義務,「這種交換禮物的行為其實是以道德義務和經濟上的利己作基礎。」[2]因此,牟斯透過考據,建立了一套人類交換行為本質的普遍原則,並視全面性報稱體系(total prestation)為不同社會的生活基礎。
牟斯的研究對象和方法,侷限在文獻考查,包含法典和少數地區的人類學文獻和語言學記載。透過不同地區的「全面性報稱」和「誇富宴」(polatch)記錄,牟斯歸納前者為兩群體(非個人)表面看似自願性的經濟財富交換活動,其實多是具有義務性的契約關係;後者原字義為「使人吃飽,吃過癮的地方」[3]或是「滋養」和「消耗」[4],此處作為部落典禮儀式中的餽贈(尤指禮物和食物),並有確立同盟、部落間政治階層地位的作用。作為全書主體的第一和第二章,牟斯藉由考察太平洋部落的交換行為,奠立了全面性報稱體系的樣貌和特徵;第三章則以各文明的代表性法典,探討潛藏在各文明中的交換(禮物)行為和模式;最後則從現代社會中道德、政經、社會學和倫理學等層面,將前三章的觀察套用至當代社會,藉以推導以下結論:「一個社會的進步,取決於此社會及其亞群和成員能固守信約,並付出、接受及還報的程度而定。」[5]牟斯認定以自利為出發的(禮物)餽贈和交換行為是舊社會中穩固的主因,並認為報稱體系是未來國家、階級和個人互動的適合模式。
二、《禮物》中的施予道德
牟斯首先探討薩毛亞(Samoa)和毛利人的交換行為。薩毛亞的送禮行為歸結了誇富宴的兩項要素:一為財富所代表的榮譽、名望,及瑪那靈力(mana),二為必要的回禮義務,否則將造成靈力的損失[6];毛利人則認為一切可作為財產的東西(taonga)都擁有追隨原本主人的靈力(hau)。因此,收禮者收到taonga即是收到送禮者自身一部份的精髓,他必須還禮、將hau送回本鄉至送禮者。牟斯透過以上地區風俗的觀察,指出人人都有送禮、收禮的義務,權利和責任同時並存,並且擴及到社會不同層面,甚至包含宗教。人對神靈的送禮即為收買神意、祈求日後神靈賜福,「這些神靈其實才是今世財富的真正擁有者」[7]的傳神描寫,在現今社會的鋪張祭祀中仍然可見。
接續第一章概念的提出,牟斯在第二章以庫拉(Kula)制度和誇富宴為例,驗證報稱體系跨域的出現和普遍性,並為社會經濟型式發展過程之一。
1. 庫拉制度(Kula)
盛行於美拉尼西亞的超布連羣島。是各部落間貴族化的貿易和禮物收受互動,送禮者和收禮者的角色會隨互動而更換。此制融合了神話、宗教和巫術等層面,它的最高目的在於遠航並建立部落關係。整個海島世界禮物互惠體系的盛行,使牟斯作出以下結論:「這裏的人有一種家戶外的經濟與一個高度發展的交換體系,他們比數百年來的法國農夫及漁人還更汲汲於經商…他們以送禮及還禮制度取代我們的買賣體系。」[8]
2. 誇富宴(Potlach)
相對庫拉制度的全面性報稱體系,西北美洲印地安等地區的誇富宴則是簡單型的全面性報稱(simple total prestations)。以禮物交換為實際內涵的誇富宴相當重視信用和榮譽,並伴隨三種義務:給與、收取與回報[9]。至於交換、贈予的財產,可分為一般消費的日用品與值錢的家產或珍品,而後者多被視為擁有神力和宗教的價值,需要小心謹慎的共享。誇富宴擁有神話、巫術、經濟性和社會性特質,正好符合牟斯所指稱的"整體性"現象。
相對民族誌中的考察,牟斯在第三章以三個文明的代表性法典(古籍),驗證當代社會發源自報稱體系的型態。利用古羅馬的字源考察[10],牟斯認定「拉丁人的法律道德一定經歷過這些(報稱)形式」,並指稱「…這種(禮物)經濟體制既受人情顧慮所牽絆,又無法和市場、貿易及生產的發展壯碩共存─換句話說,根本就是不經濟。」[11];古印度的禮物理論參考了婆羅門階層所著典籍,發現「婆羅門法規的其他原則會讓我們想起一些前述的波里尼西亞、美拉尼西亞及美洲習俗。接受禮物的方式尤其相似得近乎奇妙。…他們小心又謹慎地考慮禮物、送禮者及送走的東西是否恰當,以確保各種情況之給、與的方式都穩當無誤。」[12];日耳曼社會的抵押品制度中的wadiatio(德文,似拉丁文nexum)有二特點,包含抵押品所創造義務、發揮連結的作用,以及提供抵押品那人的榮譽權威及瑪那靈力[13]。
牟斯最後總結了全面性報稱體系三個層面上的義涵:
(1)道德層面:收禮回報被視為必須,否則將有損人格,並以此擴及國家整體。工人貢獻生命勞動於社會,國家理應給予他們保障,而正興起的工業團體和法律訂定亦可為例證。國家和內部團體對個人的照料,也表明了禮物的自由和義務正重現於當代社會。
(2)政治經濟層面:報稱的經濟體系充滿了儀式和神話的特性,回答了涂爾幹所提出的經濟性價值觀念的宗教起源問題。此種建立了該社會階層[14]的經濟體系是「非出於純自發性或免費性的餽贈,也不是全然利己的、功利的生產與交換,它是二者的混合。」[15]。對照經濟人、個人主義式的西方社會,牟斯更加稱許此制度的利己與利人,正好符合「社會」整體性的潮流。
(3)社會學與倫理學層面:牟斯再次強調研究方法和重點著重在「整體性」[16]。肯定惟有透過報稱體系的途徑,才能使個人和群體相互滿意地追求彼此的利益。
貳、《新約聖經》的施予道德
《新約聖經》中的施予關係可依對象分為神與人,以及人與人之間兩種關係來進行探討。
一、神與人的施予關係
新約聖經中神與人的施予關係,立基於神為宇宙至高創造者與人為被造物的身分基礎。只有神才能施予人,因為身為被造物的人無法以任何行為或事務和神有交換關係,因此只有神能對人進行單方面的施予。
神對人的施予,在新約聖經可見於神所賜的耶穌基督。耶穌─作為贖罪的「禮物」,使相信基督之人因犯罪與神破裂的關係得以和好,「基督的身體成了禮物、贖罪的媒介,在人神之間訂立新約」[17]。此種神對人的施予乃是單方面、無條件的贈予。「神愛世人,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…」「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,為我們眾人捨了,豈不也把萬物和他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嗎?」[18]兩處經文的記載可為印證。
除了基督的救贖,神對人的賞賜尚包括「恩賜」(gift)。恩賜為神所賦予的恩惠,有時特指為人(在教會中發揮)的才幹。新約聖經中恩賜的來源為「各人蒙恩,都是照基督所量給各人的恩賜」,並且可分為「…第一是使徒,第二是先知,第三是教師,其次是行異能的,再次是得恩賜醫病的,幫助人的,治理事的,說方言的」且是為了「各人要照所得的恩賜彼此服事,作神百般恩賜的好管家」[19]。恩賜的一項特性為不是透過努力來得到,亦無法以購買和憑意志取得。在基督教會之外,「才能」同樣被稱作「天賦」(gift),同「恩賜」一樣是無法藉後天行動來取得[20]。
探究希臘文原意,新約聖經中的「賜給」(原文χαρίσεται,動詞)共出現了19次,義涵為(1)惠施(白白給予);(2)取消債務;(3)赦罪、寬恕,正好符合了新約聖經中神對人、上對下的單方面施惠和赦罪,甚至可以認定為神的施恩與赦罪是同義詞[21];「恩賜」(原文χάρισμα,名詞,同恩典grace)則出現了17次,義涵為(神)賜與的物質和屬靈恩典。要接受神的恩賜,人必須採接受的姿態、承認自己是接受者,而神是施恩者(Giver)的事實,更重要的是人對神的「施恩」並無能回報[22]。
二、人與人的施予關係
新約聖經中人之間的施予關係,可由福音書所記錄耶穌對施予的教訓,以及保羅在寫給各教會書信中所提的「奉獻」、「捐項」一事,作為新約中施予觀的依據。
新約登山寶訓[23]中,耶穌於論施捨提到「…你施捨的時候,不可在你前面吹號,像那假冒為善的人在會堂裡和街道上所行的,故意要得人的榮耀。…你施捨的時候,不要叫左手知道右手所做的,要叫你施捨的事行在暗中。你父在暗中察看,必然報答你。」強調施捨的目的不當是外顯、以獲人稱許的行為,而是出於內在對神性白白施予的效法。耶穌對施予的觀點,可另外見於他和〈富有少年官〉的互動與對〈寡婦的奉獻〉[24]所作的評論。兩則記錄當中的當事人在階級地位和財富上有著懸殊差異,但耶穌所稱許的是貧窮寡婦的微薄奉獻,並指稱吝於奉獻的財主難以進入天國。福音書中耶穌的施予觀並不在乎個人施予數量的多寡,而是強調個人樂意給予,並且自由作出割愛選擇的心志。
保羅的施予觀則主張:「我凡事給你們作榜樣,叫你們知道應當這樣勞苦,扶助軟弱的人,又當記念主耶穌的話,說:施比受更為有福。」[25]另外對哥林多教會的勸勉:「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,不要作難,不要勉強,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」[26]都可以作為基督教奉獻的準則之一。原始基督教時期剛建立的教會,經常在金錢上互相資助,保羅寫給各教會書信的其中一項目的便是鼓勵信徒們樂捐、幫助弱小的教會。「施比受更為有福」這句話更被許多當代社福團體奉為圭臬。
總地來說,新約中的教會在財務分享(施予和奉獻)上「有著一致普遍的關切」,是立基在群體、十架和神國的概念之上[27]。基督徒的施予並不是出於對神恩典所作出的買賣或交換行為,乃是出於自主和個人的意願─包括在物質金錢或個人時間生命上─對信仰所作出的自願性付出。
參、《禮物》和《新約聖經》施予觀的比較和當代社會事實
《禮物》和《新約聖經》中的共同點在於各自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世界觀,前者的目的是從對舊世界的觀察──出於互惠的交換義務──來建立一套適合當代人互動的體系;後者的目的是從繼承猶太教舊約傳統和認定基督救贖──神對人上對下的施予──主張神和人關係的恢復。兩者世界觀的共同處,在於施予行為與宗教的密不可分和強烈關係。
《禮物》一書所強調的施予行為──或作交換行為──的義務性,是出自宗教靈力必須返回物品原有者所產生的強制性;《新約聖經》初代教會和信徒的施捨,是出自神對人施予恩惠的自願性效法,兩者雖然都強調宗教是施予行為的主要因素,但宗教對施予觀產生的影響不盡相同:《禮物》中宗教對施予行為強加的是義務性;《新約聖經》強調的則是施予者的意願和主動性。因此,前者使施予成了具有強迫性質的交換行為,後者則視施予為自願性的割愛行為。
比較《禮物》施予行為的義務性和《新約聖經》的自願性,可見於二書對施予的關鍵描述。《禮物》一書上「表面上看,這些禮物是人們自願送的,實際上這一類送禮、還禮的行為都是義務性的。」直接表示了人們放棄自願性、必須以義務性,來強制報稱體系的維持,以符合道德、人性的基本事實[28];《新約聖經》羅馬書提到「做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(gift),乃是該得的(obligation)。」[29],聖經中恩典(禮物)與該得的(義務)二者本質本不相同,甚至對立。《新約聖經》的禮物並不是因義務而獲得,反而是完全仰賴至高施予者(神)的供應,因而施予行為是突破人性、效法神性的表現。因此《禮物》一書的施予和報稱是因義務性的強制得以運作,與《新約聖經》主張禮物與施予不是由義務而是自願行為的論點,對於人性的假設和處理方式上──前者以外顯的道德約制、後者以內在的自願效法──二者採定了完全相反的立場和作法。
試探究當代社會的施予觀,顯然符合了牟斯在《禮物》一書中的立論,而非《新約聖經》的論點。義務性,不只包含在互相餽贈、禮尚往來的個人層次,法律(國家與人民)、政治(政黨與選票)、經濟(供給者與消費者)的社會結構面,義務性對當事雙方的牽制,處處無孔不入、無所不在。當東、西方社會對「天」和「上帝」的宗教概念面臨崩解,而被代理民意(天意)的國家「政府」所取代時,潛藏著義務性──重視課責和企業營利──政府概念的盛行,相對的正是效法超越人性的無私施予一面倒地敗退。
然而,充斥著義務性的報稱社會,其社會危機始終在於不知如何處置無能提供報稱的低下階層。對於無力提供償報的個人,在全面性報稱體系中,只得被孤立於外。因此,儘管自願性施予違反了報稱體系的道德和人性假設,但歷史上始終不缺自願割愛和放棄自主的行動。在現今義務性當道的社會,自願性施予的行動始終未曾缺席。當代社會的施予觀,驗證了牟斯所提之全面性報稱中的互惠關係,但義務性的缺陷仍需要自外顯道德以外的自願性施予,方能補足。
參考書目
中文部分:
聖經中文啓導本(1989)。香港:海天書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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汪珍宜、何翠萍(譯)(1989)。《禮物:舊社會中交換的形式與功能》(原作者:Marcel Mauss)。臺北:遠流(原著作出版年:195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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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資源:
Greek-English Translator
信望愛信仰與聖經資源中心
[1] 見《禮物:舊社會中交換的形式與功能》,(台北:遠流,1989),頁11。
[2] 見《禮物:舊社會中交換的形式與功能》,頁12。
[3] 見《禮物:舊社會中交換的形式與功能》,頁115,註釋10。
[4] 見《禮物的美學》,(台北:商周,2008),頁28。
[5] 見《禮物:舊社會中交換的形式與功能》,頁107。
[6] 見《禮物:舊社會中交換的形式與功能》,頁17-18。
[7] 見《禮物:舊社會中交換的形式與功能》,頁26。
[8] 見《禮物:舊社會中交換的形式與功能》,頁47。
[9] 見《禮物:舊社會中交換的形式與功能》,頁55-59。
[10] 可見對nexum(賣身束縛)、mancipatio(轉手程序)等拉丁字彙的探討。
[11] 見《禮物:舊社會中交換的形式與功能》,頁73。
[12] 見《禮物:舊社會中交換的形式與功能》,頁79-81。
[13] 見《禮物:舊社會中交換的形式與功能》,頁84。
[14] 施捨顯示了施予者比他人位階更高,是一個主子;相反地,接受而不回報表示臣服於施予者,是一個奴僕,階層基礎由此建立,見頁98。
[15] 見《禮物:舊社會中交換的形式與功能》,見頁96。
[16] 「整體性」在牟斯研究中的重要性,可參見下述:「前面我們所研究的事例都屬於"全面性
" (total)的社會現象」,見頁103;「再沒有一件事比研究"整體性"(total)社會現象更緊要或更有潛力了」,見頁104;「社會學範疇中的具體現象─亦即整體性的研究─要比研究抽象的概念、法則更現成、更有趣,也更能提供解釋,因為我們所觀察的是完整且複雜的人類。」, 見頁105。
[17] 見《禮物的美學》,頁96。
[18] 見《新約聖經》,約翰福音3章16節、羅馬書8章32節。
[19] 見《新約聖經》,以弗所書4章7節、哥林多前書12章28節、彼得前書4章10節。
[20] 見《禮物的美學》,頁10。
[21] 新約聖經中施恩與赦罪的關聯,可參見耶穌所講〈七十個七次〉的比喻(馬太福音18章21-35節)。比喻中的施予關係和欠債還債,傳達耶穌所強調憐恤和饒恕的「天國觀」。
[22] 見《白白捨去》,(台北:友友文化,2009),頁49-55。
[23] 登山寶訓可見於《新約聖經》馬太福音5-7章的記錄,是耶穌宣講蒙拯救之人在天國中生活的原則,耶穌講道的地點似在加利利海西岸的山丘地帶,故稱"登山寶訓"。論施捨的經文引自馬太福音6章2-4節。
[24] 〈富有的少年官〉見馬太福音19章16-30節,〈寡婦的奉獻〉見馬可福音12章41-44節。
[25] 見《新約聖經》,使徒行傳20章35節,但「施比受更為有福」這句話未見於四福音書記載。
[26] 見《新約聖經》,哥林多後書9章7節。
[27] 見《基督教新約倫理學》,頁618-620。
[28] 牟斯於第四章〈道德方面的結論〉指出報稱體系在當代社會重現,符合了人性道德的發展,並加以肯定「目前經歷的這種轉變是一件好事。」,見《禮物》91頁。
[29] NIV英文聖經原文:「Now
when a man works, his wages are not credited to him as a gift, but as an obligation.」見《新約聖經》羅馬書5章5節。
張經緯:在塗爾幹舅舅的陰影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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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e Gift of Giv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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