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

資訊社會理論介紹:哈伯瑪斯與公共領域

引言
        尤根.哈伯瑪斯(Jürgen Habermas),為西方馬克斯主義法蘭克福學派之大家,是德國當代批判理論之著名哲學家和社會學家。
        作為與法國傅柯(Michel Foucault)並列當代最具代表性的批判理論思想家,憾恨於作為社會系學生時,修習社會學理論因趕課之故,未及深入理解哈伯瑪斯的理論。但在其他課程,無論是資訊社會學或公共行政學,總見哈伯瑪斯的論述和影響;其捍衛啟蒙傳統和現代性的鮮明身影,令人備感好奇。
        本文將敘述哈伯瑪斯的學術生平及成就,並著重其恢宏論述中的一項核心概念:「公共領域(public sphere)」,並理解此概念在資訊社會網際網路中的可能與發展。

壹、學術生平
一、           學術際遇
        哈伯瑪斯出生於1929年德國杜賽道夫(Düsseldorf)。1949年就讀哥丁根大學(Göttingen),受馬克斯主義哲學家盧卡奇(György Lukács)影響,開始接觸青年黑格爾學派。1951年入波昂大學(Bonn),三年後以《絕對與歷史——論謝林(Schelling)思想中的內在衝突》獲得哲學博士。
        畢業後,哈伯瑪斯擔任兩年記者,多評論工業社會的現象。1956年,至法蘭克福大學擔任阿多諾(Theodor Adorno)的助教,在其指導下加強理論研究和經驗調查。法蘭克福大學社會研究所在戰後由霍克海默(Max Horkheimer)和阿多諾所領導,以黑格爾辯證法和馬克斯政治經濟學兩大利器,不遺餘力地批判資本主義社會。哈伯瑪斯即在此環境中重新認識馬克斯;並於馬堡大學(Marburg)通過博士後研究《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》,而本書正是其學術生涯中研究理論的基礎。
        1961年,哈伯瑪斯受高達美(Hans-Georg Gadamer)之邀,至海德堡大學擔任哲學教授。1964年,轉任回到法蘭克福大學社會研究所。1971年,前往史坦堡(Starnberg)任普朗克學會(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the Scientific-Technical World)的所長,往後十年著作頗豐,以《溝通行動理論》最為重要。1982年,返回法蘭克福大學任教,1993年退休。退休後仍講學、發表不輟,觀其學術生涯,著作等身、獲獎無數。
        僅列舉幾項哈伯瑪斯的代表作:《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》(1962)、《知識與旨趣》(1968)、《晚期資本主義的合法性問題》(1973)、《溝通行動理論(卷一):理性與社會的理性化》、《溝通行動理論(卷二):生活世界語系統——對功能論理性的批判》(1981)、《事實性與效力:建立一個以法律和民主法治國家的言說理論》(1992)。

二、           學術論爭
        哈伯瑪斯參與了無數次學術論戰,從中可見其思想與其他思潮關係,重要代表有:

  • 1961年,加入了阿多諾與波普(Karl Popper)的「實證主義之爭」,哈伯瑪斯認為實證主義未區分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差異,並指出波普等將理性窄化為工具理性。在其研究生涯中,一直視實證主義為死敵。
  • 1967年,與存有論哲學家高達美進行「詮釋學的爭論」,哈伯瑪斯主張不應過度抬高語言和歐洲傳統,而放棄反省和批判的可能。
  • 1971年,與系統理論社會學家盧曼(Niklas Luhmann)展開「社會理論的論戰」,哈伯瑪斯認為系統是工具理性的結果,而社會演化則不應視為系統分化的結果。
  • 1979年,與後現代主義哲學家李歐塔(Jean-François Lyotard)掀起「現代性-後現代性之爭」,全面攻擊各個「反啟蒙」哲學大師,指出他們對理性的批判站不住腳。
        這些論爭反應了哈伯瑪斯的思想是現實性的,不只展現他與時代問題的互動關係,他在爭論中也不斷地擴大、修正和補充個人原先觀點的不足(曾慶豹,1998)。

三、           學術評價
        哈伯瑪斯不只企圖建構社會學理論,還具有建立跨學科理論的野心,包含哲學(尤其是道德哲學和語言哲學)、政治理論、心理學和語言學。他以綜合馬克斯主義和韋伯學派(Max Weber)關懷的法蘭克福學派為理論起跑點,建構了一個現代社會結構及其動態性的分析理論(Cuff & Payne, 1984)。
        哈伯瑪斯作為法蘭克福學派的第二代大將,貢獻在於突破了法蘭克福學派的既有框架。因為批判理論的前輩大師(如阿多諾和霍克海默)只停滯在黑格爾的精神遺產中,輕視馬克斯以外的所有「資產階級科學」。他們將理性看得太過狹隘,只認知到兩種形式:支配的「工具理性」和關乎自由的「解放理性」,當「解放理性」被「工具理性」侵害,他們只能悲觀以待。
        但哈伯瑪斯推論出前兩種類型以外的第三種理性:「溝通行動理性」。此概念指出人類社會行動的根本,不在於貫徹意志,而在於與他人溝通並相互瞭解、建立具有共同規範協議的意識,而溝通的媒介正是語言。此論述擴展了法蘭克福學派批判理論中的侷限,將德國十八世紀以來、以「意識哲學」為基礎的傳統社會學,轉以「語言」作為典範(Cuff & Payne, 1984;曾慶豹,1998)。
        哈伯瑪斯廣泛吸納了當代哲學的論述,如精神分析、語言分析學派、實用主義、詮釋現象學等,增進法蘭克福學派的論述範疇(曾慶豹,1998);也繼承了古典與當代社會學的遺緒,除了馬克斯傳統,韋伯的理性化和合法性、涂爾幹(Emile Durkheim)機械連帶至有機連帶的社會演進觀、帕森斯(Talcott Parsons)結構功能論中的系統,也皆被涵納至哈伯瑪斯的論述中,成就其「綜合理論家」的身份(Cuff & Payne, 1984)。

貳、           公共領域內涵與探討

        因哈伯瑪斯論述橫跨諸多領域,對當代哲學和現代性的思辨論述尤為繁複,本文只著重「公共領域」的介紹,補充與其最相關的「合法性危機」和「溝通行動理性」概念,並整合不同學者對公共領域的評價,最末探討公共領域在資訊社會中之可能。

一、     公共領域

  1. 定義內涵
        德文Öffentlichkeit,英文譯為public sphere,即公共領域;或譯作public discourse,公共論域。儘管公共論域一詞比起公共領域,更符合哈伯瑪斯「溝通辯論」的旨趣(曾慶豹,1998),本文將統一以公共領域一詞指稱。
        公共領域,指介於社會和國家之間進行調節的中間地帶,一般利益問題的公共討論與批判在此獲得法律保障、形成輿論,以監督國家權力和影響國家的公共決策。哈伯瑪斯將公共領域的結構,劃分為私領域和公共權威領域二部分,此乃建基在國家和社會二分的原則之上(見表一)。

表一(Habermas, 1989;轉引自陳玟伶,2002)

  「公共」指社會成員都普遍關注某些應當獲得關心的事物時,這些事物就具有公共性。事物之所以是公共的,並非因它是全然客觀的存在,而是當這些事物與社會整體或共同利益有關,才被算為公共事物。但與「公共」有關之事務並不構成「公共領域」,還需進一步辨別「公共輿論」(德文:Öffentliche Meinung,英文public opinion)。輿論雖然來自於私人意見的表達,但是並非透過官方或政治意識形態的機關,而是公眾普遍承認的某種統一和協調的途徑,合法地獲得確立。

2. 歷史條件

        公共領域的出現,與資本主義社會的形成有直接關係,是資產階級社會一項極為重要的成果。它興起於資產階級開始對抗封建主義的專制統治。
        為了與舊有的宮廷和教會勢力分庭抗禮,資產階級積極支助文人活動和新聞報章雜誌的建立,以培養批判舊勢力的聲音。公共領域的具體場所,如法國的文藝沙龍、英國的咖啡館、德國的餐桌社會等(即表一中的文學公共領域)在十七、十八世紀大量湧現,此促使了新的「有教養的階層」(the educated classes),一批以法官、醫生、牧師、軍官、學者等專業人士為主的閱讀公眾,成為公共領域的新興力量。透過使個人集合成為團體的公共輿論和「言說辯論」新秩序,營造出一國家機器和家庭私人之間的公共生活空間,質疑和對抗國家強制性的公權力,體現了言論和集會自由的內在精神。
  雖然哈伯瑪斯把現代社會的批判機制,歸結於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的出現,但並不表示資產階級的公共領域等同於真正的公共領域:因為資產階級以財產和教育限制為由,把特定團體排除在外、並非全民參與的結果。哈伯瑪斯反而批評了當時資產階級思想意識形態的自由主義者,如彌爾(John Stuart Mill)和托克維爾(Alexis de Tocqueville),他們主張採行由菁英所主導的代議制度,然而代議制具有明顯的社會階級權力關係,離真正的公共輿論社會仍有相當的距離(曾慶豹,1998;陳玟伶,2002)。

3.公共領域的特徵

  • 公共性:哈伯瑪斯從康德對啟蒙的論述中得出「公共性原則」,此原則展現在「批判功能」和「言說辯論」。前者,即資產階級站在攸關個人商業利益和公共議題,以理性立場辯論國家權力的合理性和統治,並與之對抗;後者,即言說辯論的語言不受公權力干擾,而把發言權交諸公眾,以出版、結社、聚會等公開方式展開。
  • 理性化:此乃公共領域的根本原則,資產階級以此奠定了社會自我批判的內在機制和標準。公共輿論的前提,是要先預設有一群有理性能力的公眾存在,並非以暴力奪權、或以一種意識形態取代另一種意識形態的方式進行,而是透過理性和具備交互主體性的個人,讓現代社會進行「合法的權力競爭」。
  • 公開性:透過一批在政治上有能力和社會上處於平等地位的公民聯合,以選舉的方式交換意見,使國家及政策能受公開考驗和監督;資產階級的個人與公共生活連結所形成的公共意見,可以提出統治宣稱和權利宣稱。在法律的保障之下,所有公民能自由地討論普遍利益的問題,而非強迫性的參與。
  • 私有性:是公共領域的特徵,也是其先存條件。此特徵乍看與公開性相悖,但哈伯瑪斯強烈堅持,不能省略掉架構出公共領域的私人。因為現代資產階級社會的權力存於私人領域,是私領域的延伸,所以才有所謂的「公共」。資產階級的公共領域,是由源自資產階級私人領域中的「私有性」所組成,應先理解為一個由私人聚集而成的公眾領域,而私人隨後則以此來反對公共權力、與之辯論。
4.        公共領域的消失

        哈伯瑪斯觀察,隨著自由資本主義開始轉向組織化的社會主義,導致二現象:「國家社會化」,即國家力量開始介入商品交換與社會勞動,如:國家試圖處理經濟蕭條或勞資衝突;以及「社會國家化」,社會開始承擔起原屬於國家的職能,如:家族企業的色彩漸淡,開始轉型為提供勞方健全福利的社會組織。當國家和社會的邊界日漸模糊,公共領域的基礎便開始動搖。
        當資本主義不只轉變國家和企業的結構,公眾傳播與新聞媒體的商品化,使得文化論述的批判自省能力開始下降。傳媒內容的媚俗、私人化、遭特定人士和團體操縱,以及無所不在的商業宣傳,都導致公共領域公共性的淪喪。哈伯瑪斯以「再封建化的公共領域」(refeudalization of public sphere)稱之,指出資產階級在公共領域的理性批判和監督功能,將不復存在(Habermas, 1989;轉引自陳玟伶,2002)。

二、     合法性危機

1.        社會型態與合法性來源

        哈伯瑪斯將人類的社會發展進程分為四種型態:原始社會、傳統社會、自由資本主義社會,以及晚期資本主義社會。在自由資本主義社會中,私有財產擁有者要求一個公平、合理、自由、等價交換的交易環境,因此只有能實現自由市場和經濟需求的政治統治,才能獲得合法性。而「公平交換原則」即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統治的合法性來源。
        但到了晚期資本主義社會,因「經濟系統」產生弊端,市場的公平交換的意識形態遭到破壞,必須藉由位居樞紐的「政治系統」介入調解、使得生產關係政治化,但卻導致了「社會——文化系統」中公民參與權利和民主程序的正當形式被犧牲,改以菁英進行決策進而導致晚期資本主義的危機。在前述三系統互動中,實存有四類型危機:經濟危機、合理化危機、合法性危機和動因危機;其中又以合法性危機(legitimation crisis)最為嚴重(Habermas, 1970;轉引自葉允斌,2008)。

2.        合法性內涵與危機

        哈伯瑪斯解釋,合法性被認為是「正當和公正的,對政治秩序的判斷存在著健康的討論」,是「一種應當被承認的合法性(政治)秩序」。此種值得承認的政治秩序體現在二層面:一為公共領域對國家合法性提供的自覺性論證,另一則在公民對政治秩序的信賴和忠誠。當合法性系統未能提供必要程序之普遍動因(motivation),人民對於社會中政治統治秩序的評價與認可產生質疑,統治的合法性則面臨危機(曾慶豹,1998)。

三、     溝通行動理性


  1. 內涵
        哈伯瑪斯認為,理性是在語言作為交互主體性的行動脈絡中,所形成的對話邏輯。對話的過程預示了開放性和超越主體中心,意味著理性允許辯論。溝通行動理性,即在不同主體相互參與中——行動者藉由談話或符號性活動的互動——形成無約制、統一、共識的經驗,確保客觀世界和生活世界的統一性。溝通行動,乃是最根本的社會行動,也是公共領域的基礎。
        然而,溝通行動的開放和批判,並不意味認可了種種不著邊際的論辯。任何溝通的存在,必定預先假定規範的存在並遵守,讓說話者之間能獲得有效性宣稱。溝通是以「理想的言談情境」為前提,使溝通不會受外部影響所妨礙,讓說話主體的自主性能充分展示在語言活動中。

2.  條件

        要展現溝通行動理性、獨立自主的公共生活,達成條件有三:(1)相互關係:說話者之間,要「彼此承認」個人說話的身份與表現,讓對話不受限制;(2)個體化:個體要實際掌握對話的規則,讓說話行動在個體間互動的語言構成範圍中完成;(3)批判的辯論:公共生活的公開討論,不會受到上層權力的拘束,可以對權力進行批判和檢視,進行更廣泛的質問。
        溝通言說要達成有效宣稱,包含以下四特性:(1)可理解性宣稱:說話者所說的內容讓人容易理解;(2)真理宣稱:說話者所說之事真實不虛;(3)真誠宣稱:在表達意見或溝通時,說話者是真心誠意;(4)正當宣稱;說話者採用眾人皆能接受的規則進行溝通。而哈伯瑪斯所提出之理性溝通,正是審議民主模式的基石,主張人們透過此可以達成共識、影響公共決策(Habermas, 1979;轉引自林宇玲,2014)。

四、     公共領域的相關評價

        《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》一書雖於1962年在德國出版,但遲至1989年才有英文版問世。Craig Calhoun所主編之《哈伯瑪斯與公共領域》(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, 1992)集結了在英文版問世後、所召開之學術會議,諸多學者對公共領域的評價,以及哈伯瑪斯個人的再詮釋與修正。
        公共領域概念的特點有三:(1)聚焦在大眾公共傳播與民主政治,兩者的制度與實踐乃唇齒相依;(2)注重公共領域中不可或缺的物質基礎;(3)避免了「自由市場/國家控制」的簡單二分,因為此二分法支配了過往歐美的傳媒研究(Garnham, 1992)。
        然而,公共領域在論述上存在一些缺失。Thompson綜整了學者們對公共領域的四類批評:(1)哈伯瑪斯過度注重資產階級在公共領域的角色,而忽略歐洲十七到十九世紀其他形式的公共論述和活動,尤其與資產階級時常對立的平民(plebeian)社會行動;(2)資產階級只讓教育和財產達一定程度的個人參與,且以男性為主導、排除了女性的參與;(3)哈伯瑪斯對公共領域衰退的論述並不真確,他誇大了文化工業的控制力量,以及閱聽者的被動特性,並在資訊和娛樂之間劃定過於鮮明的界線;(4)哈伯瑪斯對組織和利益團體在公共事務日漸增強的角色,相關的論述含糊不清、且過於悲觀(Thompson, 1993)。

五、     公共領域與網際網路

        隨著網際網路於九零年代的發展,公共領域是否能透過網際網路再現,為眾多學者所關注與討論的議題。
        承襲Habermas的古典定義,傳播學者Sparks定義「全球公共領域」,必須具備普世性(universality)和平等性(equality),即世界所有公民的近用權必須得到保障,且所有公民參與討論的機會不受限制(Sparks, 1998;轉引自洪貞玲、劉昌德,2004)。
        樂觀者認為,網路能拓展公民自由平等地政治參與,將取代受商業「污染」的傳統媒體、創造新的公共領域。過去傳統大眾媒體被侷限在民族國家之內,受政府管制;如今由於網路不受地理限制的特性,其虛擬空間能成為全球公共領域的最佳載體。反之,悲觀者則指出,網路所構成的全球論壇有其侷限與不平等問題,包括數位落差、網路世界的碎裂化、商業化,以及英語霸權等問題,所以必須承認當前的網路空間只是「全球廣場」,還稱不上「全球公共領域」(洪貞玲、劉昌德,2004)。
        撇除樂觀派與悲觀派之爭,一些學者主張應先探究「公共領域的概念是否適用於網際網路」,因其前提:要求參與者擁有溝通理性,反應參與者需具備一定的共同性和道德觀,而忽略現實社會的性別、階級、種族、權力等差異。因此若要打破公共領域論述的原有限制,應該朝著承認「多元公眾」存在的方向前進,而非哈伯瑪斯專指較為單一的特定階級和強求共善、避免私人議題的公共討論。欲透過網路進行審議民主,必須考量在公/私界線日漸模糊的社會前提,並從強求「網路的共識形成」轉向「對抗性公眾的轉換潛力」——讓公眾透過合法、非暴力的形式,允許異議發聲、相互競逐爭勝——以面對分歧、達成衝突性的共識(Fraser, 1990;Mouffe, 2000;轉引自林宇玲,2014)。
        哈伯瑪斯在《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》1990年版序中提及,電子媒體(尤其電視轉播對1989年蘇聯被推翻的影響)展現了無所不在的特性和革命性力量。在序末他提及,若再重新研究公共領域,他說「我的評述會少一些悲觀色彩」(曹衛東,2002)。而網際網路是否會擴大公共參與,哈伯瑪斯在探討媒體社會裡的政治溝通一文,在註解中的敘述採的是懷疑立場。他指出網路的確讓基層擁有發聲管道,但先存條件是其可以削弱和超越威權政權的審查制度;此外,他認為網路上數以百萬計的聊天論壇所導致劇烈的碎裂化(fragmentation of large),造成許多孤立的議題和公眾,不見得會有利於民主政治(Habermas, 2006;轉引自林宇玲,2014)。

六、     公共領域之小結

        公共領域一概念,橫跨當代社會諸多面向和學科,然而此概念只是哈伯瑪斯廣袤論述中的一項,背後涉及的西方哲學基礎和社會發展的複雜脈絡,本文只能以管窺天、略為點到。
        作為後進的亞洲和台灣,雖在思想啟蒙和科技發展上有斷裂和缺口,但引進西方論述和經過本地轉譯後,仍能從西方取得借鏡和獲益。本土傳媒界學者的熱烈討論,可見於《公共領域在台灣:困境與契機》(李丁讚等編,2004,台北縣新店市:桂冠圖書)。儘管不少論者的語調悲觀同哈伯瑪斯本人,但學者們仍多少寄望網際網路如日中天的發展,存有下一個接近公共領域理想型出現的希望。
        近年的茉莉花革命,或港台的社會運動,網際網路在其間所扮演的催化者角色,不容小覷。但至於虛擬空間的討論,是否能凝聚成共識、以致影響實質的公共決策,並帶來具體改變,似乎已不是哈伯瑪斯原有的公共領域論述中所能估量的了。
        隨著更多學者批判和擴充公共領域的論述,以及全球各地行動者的實踐,溝通理性和審議民主也許仍有透過網路施展的可能。畢竟,現今要定奪公共領域的完全消亡或延續擴展與否,或許仍言之過早。

參考書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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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aser, N. (1990). Rethinking the public sphere: 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actually existing democracy. Social Text, 25/26, 56-80.
Garnham, N. (1992). The media and the public sphere. In C. Calhoun (Ed.), 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 (pp. 359-376). Cambridge, MA: The MIT Press.
Habermas, J. (1970). Toward A Rational Society. Boston: Beacon Press.
Habermas, J. (1989). 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: 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. Cambridge, Mass.: MIT Press.
Habermas, J. (2006). Political communication in media society: Does democracy still enjoy an epistemic dimension? The impact of normative theory on empirical research. Communication Theory, 16(4), 411-426.
Mouffe, C. (2000). Deliberative democracy or agonistic pluralism. Retrieved from
  http://www.ihs.ac.at/publications/pol/pw_72.pdf
Sparks, C. (1998). Is there a global public sphere? pp. 108-124 in D. Thussu (Ed.) Electronic empires: Global media and local resistance. London: Arnold.
 Thompson, J. B. (1993). The theory of the public sphere. Middlesbrough: Theory, Culture and Society, 10, 173-189.
林宇玲(2014)。網路與公共領域:從審議模式轉向多元公眾模式。新聞學研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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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秀麗、林庭瑤、洪惠芬(2005)(譯)。特新社會學理論的觀點。臺北市:韋伯。(Cuff, E. C., & Payne, G. C. F., Perspectives in sociology, 1984 
洪貞玲、劉昌德(2004)。線上全球公共領域?網路的潛能、實踐與限制。資訊社會研究,(6),341364
陳玟伶(2002)。哈伯瑪斯公共領域理念之研究。未出版碩士論文,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研究所,臺北市。
曹衛東(2002)(譯)。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。臺北市:聯經。(Habermas, J., Strukturwandel der Öffentlichkeit. Untersuchungen zu einer Kategorie der bürgerlichen Gesellschaft, 1962
曾慶豹(1998)。哈伯瑪斯。臺北市:生智。
葉允斌(2008)。試論哈伯馬斯的科學技術觀─理路及其轉折。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73 

3 則留言:

  1. 我看完了!!!
    感覺好像回到台社研課堂上讀了一篇TSSCI的論文喔,
    這還只是初稿嗎?
    我覺得相當完整清晰有條理呢!

    辛苦啦,
    你真的好棒喔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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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嘻嘻,謝謝你的捧場,你實在太會鼓勵人了
      你自己也要多寫一點部落格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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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我為了準備考試Google "哈伯瑪斯" "公共領域"就搜尋到你的文章了,覺得太強大了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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